Article 17

In force

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妇联等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及时劝阻、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做好相关记录;

(二)根据工作职责,提供家庭纠纷调解、婚姻家庭关系调适、心理辅导等服务;

(三)根据受害人实际情况,积极协助报案、医疗救治、伤情鉴定、庇护救助、法律援助等,及时转介到有关组织。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