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驻皖机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非法金融活动依法开展调查处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登记主管机关加强对相关组织名称、经营范围和股东等登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二)市场监督管理、网信等部门加强对相关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金融信息服务等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通信管理部门加强对相关组织和个人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税务部门加强对相关组织和个人纳税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相关组织和个人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