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任何组织和个人明知他人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不得参与或者向其提供资助、协助。

为借贷、投资、保证、租赁、保理、买卖、赠与等活动提供咨询顾问、信息撮合等中介业务,开展内部信用互助,通过预收款、保证金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非金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规范经营、诚实守信,依法接受监督,不得变相从事金融业务。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