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金融领域风险研判、决策风险评估、风险防范协同、风险防范责任等机制,加强与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驻皖机构的协调配合,稳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地方金融信息系统,依法整合各类金融监督管理信息以及与地方金融工作密切相关的经济管理、社会治理等信息,对金融风险进行实时监测、识别、预警和防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依法建立风险防控的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