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的公共停车泊位。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区人员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专用停车场、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泊位、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泊位。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供社会公众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