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条例草案的起草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各方面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媒体、网络征询等多种形式。

单行条例草案规范的主要问题和涉及到的专业技术问题,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提案人和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单行条例草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机关、团体、专家、提案人、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条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人大代表、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机关、团体组织、专家征求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