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规划,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文明旅游宣传、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旅游纠纷协调处理等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