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旅游经营者经营或组织以下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安全标准,制定应急预案,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明确告示:

(一)骑马、滑草、滑雪、攀岩、驾乘越野车等项目;

(二)漂流、水滑梯、乘船等水上项目;

(三)使用飞机、滑翔伞、三角翼、观光气球、客运索道、玻璃栈道等开展的观光、滑翔、蹦极等高空项目;

(四)其他高空、高速、水上、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

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作业培训,取得专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