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中医医疗机构。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独立的二级以上中医医院。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的,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社会力量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诊所的,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不作布局限制。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