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动、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