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应当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支持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应当适当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倾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