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纳入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单位的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相关规定安装、使用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二)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的;

(三)未依法公开监测数据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