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历史风貌区和历史街巷沿街建(构)筑物的临街立面安装、使用与山海关古城传统风貌冲突的设施和建筑材料,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的,由区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