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协助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现场制止、依法调查取证,对涉嫌犯罪的行为直接开展调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农业农村、水利、工业信息化、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国资、文旅广电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