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应当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节约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建立节约型矿业,发展矿业循环经济,推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土地管理、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资源,节约用地,防止水土流失,防止地质灾害,保护生态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