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矿山企业应当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作为矿山企业信息社会公示的重要内容和抽检内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和监督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恢复治理方案边开采边治理。

对拒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名单。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