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应当达到矿山设计要求。禁止采富弃贫、采厚弃薄、采易弃难、乱采滥挖、破坏或者浪费矿产资源。对能够利用的共生、伴生矿种,应当综合开采、利用。暂时不能开采、利用的矿产资源和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