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采矿权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应当按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在矿区主要入口处设置采矿权标识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破坏他人依法采矿,不得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内采矿。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