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知识及政策宣传,引导公众自觉养成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户外广告载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机场、车站、场馆、公园、饭店、商场、超市、商铺、市场、商用写字楼等场所的管理者或经营者,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宣传。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在单位内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本单位人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鼓励志愿者、志愿者服务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引导、示范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