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分类监督指导等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对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社区、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和分类收集的宣传教育、监督指导,引导和鼓励居民、村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