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住宅区的,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社区为管理责任人;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机场、港口、码头、车站、场馆、道路、广场、公园、河湖水域、宗教活动场所、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商铺、市场、商用写字楼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已开工的,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尚未开工的,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农村自然村落,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