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共同推进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利用工作: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农作物秸秆利用及收储运体系建设项目等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利用的资金保障等工作;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农作物秸秆饲料化、肥料化、基料化、原料化、能源化利用相关技术推广等工作;

(四)公安机关负责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人员阻碍执法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五)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森林区域内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