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国家有关医疗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积极预防医疗纠纷的产生:
(一)设置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具体工作;
(二)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对诊疗活动的规范化管理;
(三)加强医疗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四)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五)主动公开基本信息、服务流程、诊疗须知、收费标准等信息;
(六)完善医患沟通机制,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七)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设置专门场所,并在其显著位置公布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工作流程和相关部门、单位的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八)制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预案,规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程序,定期分析医疗纠纷的成因;
(九)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