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Amended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作或者保存工资支付表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的;

(三)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未将工资支付表提供给员工签收的。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