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供电设施的建设与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国家规定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破坏电力设施、扰乱供用电秩序、盗窃电能等案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电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