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供电企业在依法划定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发现违法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应当在发现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高杆植物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在合理期限内排除妨碍,并书面将需进行妨碍排除的林木数量、范围、位置等有关情况抄送属地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林业部门。
高杆植物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收到供电企业通知后,自行修剪或者砍伐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高杆植物的,应当在修剪或者砍伐前三个工作日内告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到场进行安全监督指导。
高杆植物产权人或者管理人经供电企业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修剪或者砍伐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高杆植物的,供电企业可以依法予以修剪或者砍伐,并不予补偿。修剪或者砍伐后的高杆植物,由高杆植物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依法自行处理。
确需修剪或者迁移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