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供电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征地的,征地公告发布前已有的林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公告发布后新种植物或者重新生长的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林木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依法拆除的,不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