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区、办公楼、商业综合体等场所车位应当按照规定和比例要求同步配套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

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规定予以明确并公布。

鼓励支持符合条件要求的老旧小区安装充电设施。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业主和相关单位做好新能源充电桩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装、维修、养护和改造工作。

供电企业应当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支持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升配套服务质量。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