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年取用水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在进行项目核准和备案时,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的节约用水方案进行评估。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参加。
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禁止擅自拆除、停止使用已有的节约用水设施、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