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并向社会公布。

犬只在饲养、诊疗或者收留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动物诊疗机构和犬只收留场所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尸送至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不得自行掩埋或者抛弃。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犬只,由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犬只,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