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收容、领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导盲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犬只养殖场的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