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将建筑装修垃圾、绿化作业垃圾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