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急预案。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置单位无法正常作业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或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立即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