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分类投放要求。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和分类投放指导、监督。

(三)保持收集设施、收集容器完好及周边环境整洁。

(四)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对仍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的,应当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五)对翻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内的生活垃圾,造成收集容器周边环境污染或者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对不听劝告、制止的,应当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六)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分别交由符合相应要求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并做好相应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城市住宅区、农村居民点和单位实行生活垃圾内部驳运的,投放管理责任人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驳运。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