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本市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