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在骆马湖湖区内设置水上餐饮设施的,由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拖离或者拆除,逾期不拖离的,予以拖离;不能拖离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