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本市采血点布局按照固定采血点为主、流动采血点为补充的原则,综合考虑交通便利性、人流量等因素确定。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固定采血点布局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固定采血点建设标准由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布局规划组织实施固定采血点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合理设置流动采血点,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