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林草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碑石、界标的;

(二)擅自在七彩丹霞保护范围内从事科研、教学及旅游活动的;

(三)经批准在七彩丹霞保护范围内从事科研活动,但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Local Regulations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