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Chapter 5 法律责任Article 37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管道企业未按照规定制定高后果区现场处置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管道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法规的,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Article 3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