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新建、改建的管道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

新建、改建的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水利设施、市政设施、军事设施、人防设施、电缆、光缆等的保护距离,不能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或者改线方案。

防护方案应当经专家评审论证,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改线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