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按照法定程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相关专项规划由相应的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批。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