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落实宅基地退出机制。农村村民自愿退出闲置宅基地的,由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回,并依法给予适当补偿。农村村民易地新建住宅先拆后建的,优先安排宅基地。先建后拆的,应当签订协议,按照一户一宅原则退出旧的宅基地。
农村村民退出的宅基地,由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