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八十平方米至一百二十平方米。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面积幅度范围内,依据本辖区人均土地面积、土地类型等级、人口密度、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等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人均土地少,客观上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基础上,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禁止批准个人在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规划区内建单家独院住宅的用地申请,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区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