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土地所有权人拟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应当书面告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提供土地所有权证明、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形成的入市决议等材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提出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形成书面意见,并在法定期限内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的意见完善出让、出租方案,出让、出租方案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以公开方式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