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征收农用地的,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办理审批手续:
(一)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二)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和征地审批权限均属于省人民政府的,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属于省人民政府,征地审批权限属于国务院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后报国务院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三)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属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地审批权限属于省人民政府的,由省人民政府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属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地审批权限属于国务院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后经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