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国务院审批。
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国务院批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国务院审批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形外,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者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建设项目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报国务院审批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