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等设施农业用地,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用地范围和规模标准,节约集约用地,并按照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或者备案手续。不得擅自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用地和建设规模的管理和监督。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在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设施农业用地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