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建立耕地质量监测评价制度,编制提升耕地质量实施方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充分利用耕地耕作层土壤,编制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方案,建立耕地耕作层管理信息库,依法对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出安排,明确剥离区域、利用区域、存储点设置。

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非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方案,需要开展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并运输至储存点或者利用区域,剥离、运输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成本;土壤利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将耕作层土壤用于改良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