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总量减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由省人民政府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设区的市、县(市、区)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应当在本省范围内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本省实行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