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保障经费投入,优化公共交通网络布局,完善电动自行车通行、停放、充换电等基础设施,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电动自行车的信息化管理水平,为安全文明绿色出行提供便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等零部件和配件产品的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